(2017)黑02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陆建林申请执行申世成、申世国、申传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林,申世成,申世国,申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陆建林,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申世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申世国,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申传秋,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陆建林申请执行申世成、申世国、申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建林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苦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