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563号原告李某,男,住葫芦岛市。被告刘某,男,住葫芦岛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25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我院无法送达,向原告释明应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协助法院完成送达,否则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表示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意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全部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明慧人民陪审员 张旭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怡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