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69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州市胜庆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与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胜庆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6933号之二原告:常州市胜庆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88号3-507号,组织机构代码25085515-9。法定代表人:顾生华。委托代理人:潘佩清,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国良,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联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4576027B。法定代表人:周峰。委托代理人:吴林琳,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纬五路2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869782。破产管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工作小组负责人:曹健。委托代理人:李艳红,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佳,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庆公司诉被告桥联公司、东方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胜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臻人民陪审员 沈 琦人民陪审员 陆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