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建飞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房屋产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飞,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3行初13号原告何建飞,男,1951年1月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伊通县人民大路。法定代表人高继峰,局长。本院在审理何建飞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中,何建飞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郭久泽人民陪审员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刘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