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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91号罪犯张凯,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3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70分,获得五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张凯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张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48元,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履行不积极,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张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凯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账上余额较多,其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