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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存祯与金昌诺金肥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存祯,金昌诺金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06号原告:韩存祯,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金昌诺金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东大山中小工业园区。负责人:刘综合。原告韩存祯与被告金昌诺金肥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韩存祯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韩存祯以与金昌诺金肥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存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存祯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红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