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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XXX、靳明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靳明堂,王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靳明堂,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翠英,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靳明堂、王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XXX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赵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