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XXX、靳明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靳明堂,王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靳明堂,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翠英,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靳明堂、王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XXX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赵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