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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欧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毒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开设赌场、妨害信用卡管理、强迫交易、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684号罪犯欧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毒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开设赌场、妨害信用卡管理、强迫交易、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3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70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监狱代表应某、胡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俊、易星涛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欧建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0000元、退违法所得10000元均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欧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清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