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宗学先与穆绍儒、杨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学先,穆绍儒,杨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394号原告:宗学先,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务农,住凤庆县。被告:穆绍儒,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务农,住凤庆县。被告:杨文虎,男,汉族,1971年01月29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务农,原住凤庆县,现住凤庆县。被告代理人:赵春山,男,云南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宗学先与被告穆绍儒、杨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宗学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学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学先承担。审 判 长 杨小影审 判 员 孔祥文人民陪审员 徐心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凯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