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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宗学先与穆绍儒、杨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学先,穆绍儒,杨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394号原告:宗学先,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务农,住凤庆县。被告:穆绍儒,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务农,住凤庆县。被告:杨文虎,男,汉族,1971年01月29日生,云南省凤庆县人,务农,原住凤庆县,现住凤庆县。被告代理人:赵春山,男,云南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宗学先与被告穆绍儒、杨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宗学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学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学先承担。审 判 长  杨小影审 判 员  孔祥文人民陪审员  徐心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凯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