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直玉、黄开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直玉,黄开菊,张辉,翟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张直玉,女,193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黄开菊,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翟诗华,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5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6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直玉、黄开菊、张辉与被执行人翟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翟诗华银行存款人民币36034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发明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