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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叶安全、吕晓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安全,吕晓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安全,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吕晓艺,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转取保候审。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安全、吕晓艺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安全、吕晓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2015年元旦前,被告人叶安全为向被害人吕某1牟取利益,在无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吕晓艺合谋,后在被告人吕晓艺的配合下,假装厦门同安区大同街道一东北饺子馆的老板,约吕某1在该饺子馆商议购买六合彩。吕某1受蒙骗以为被告人叶安全系该饺子馆老板,有实际支付能力。在骗取吕某1的信任后,被告人叶安全于2015年1月3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向吕某1投注获利人民币30570元。当期吕某1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叶安全指定的账户足额汇款。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叶安全又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向吕某1投注六合彩人民币34700元,当期未买中,被告人叶安全即将吕某1的联系方式删除并藏匿。2016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叶安全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接受调查。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吕晓艺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吕晓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二被告人,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叶某、苑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诉讼文书以及被告人叶安全、吕晓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叶安全、吕晓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安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晓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吕晓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安全、吕晓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旦前,被告人叶安全为向被害人吕某1牟取利益,在明知自己无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吕晓艺合谋,并在被告人吕晓艺的配合下,假装其系厦门同安区大同街道一东北饺子馆的老板,约吕某1在该饺子馆商议购买六合彩。吕某1受蒙骗以为被告人叶安全系该饺子馆老板,有实际支付能力,同意接受被告人叶安全投注六合彩。后被告人叶安全于2015年1月3日在未事先付款的情况下向吕某1投注六合彩,当期开奖后,被告人叶安全投注获利人民币30570元,后吕某1通过银行转账向叶安全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30570元。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叶安全又在未事先付款的情况下向吕某1投注六合彩人民币34700元,当期开奖后,被告人叶安全的投注全部未买中,被告人叶安全为逃避债务即将吕某1的联系方式删除并藏匿。2016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叶安全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接受调查;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吕晓艺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安全、吕晓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叶某、苑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诉讼文书以及被告人叶安全、吕晓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经委托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吕晓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后,出具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吕晓艺的社区矫正条件一般。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安全、吕晓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527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安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晓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叶安全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晓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吕晓艺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人吕晓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安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晓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三、继续向被告人叶安全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57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弯代理审判员  康钰祺人民陪审员  洪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吕宜凡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