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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XX桃、吴湘平、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XX桃,吴湘平,陈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6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43号。负责人:文跃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培蕾,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桃,男,汉族。被告:吴湘平,女,汉族。被告:陈强,男,汉族。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告XX桃、吴湘平、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冰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石凤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