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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裔银与重庆跃华(集团)有限公司、曾跃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裔银,重庆跃华(集团)有限公司,曾跃华,曾裔全,甘晓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48号原告:曾裔银,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跃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25261C。法定代表人:罗朝昭。被告:曾跃华,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曾裔全,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甘晓松,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曾裔银与被告重庆跃华(集团)有限公司、曾跃华、曾裔全、甘晓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裔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73元,由原告曾裔银负担。审 判 长  叶倩青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