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严云飞与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原长阳同发矿业有限公司)、刘家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原长阳同发矿业有限公司),严云飞,刘家泽,宜昌东源钙钡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异4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原长阳同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都镇湾镇龙潭坪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彭华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严云飞,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刘家泽,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东源钙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磨市镇三口堰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家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云飞与被执行人刘家泽、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原长阳同发矿业有限公司)、宜昌东源钙钡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云飞与被执行人刘家泽、长阳同发矿业有限公司、宜昌东源钙钡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查封原长阳同发矿业有限公司(现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后申请执行人严云飞以被执行人长阳同发矿业有限公司已登记变更为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为由,请求变更该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以(2016)鄂05执异33号执行裁定变更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异议人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称采矿权归其所有,法院不应查封其名下的采矿权,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封其名下的采矿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宜昌新饶矿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林波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