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43号原告:吴某,女,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某,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