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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雷金虎与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虎,马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610号原告:雷金虎,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马强,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雷金虎与被告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雷金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金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金虎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雷金虎负担。审 判 长  周 宁人民陪审员  杨生明人民陪审员  安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