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雷金虎与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虎,马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610号原告:雷金虎,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马强,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雷金虎与被告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雷金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金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金虎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雷金虎负担。审 判 长 周 宁人民陪审员 杨生明人民陪审员 安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