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许贤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汨罗市义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李贤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法定代表人唐著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汨罗市义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新市镇黄金街。被执行人李贤书,男,195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义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许贤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义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许贤书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汨罗市义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许贤书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周 志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巢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