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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传福、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福,周晓明,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传福,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焦楠,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晓明,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杨传福与周晓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周晓明名下皖A×××××小型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与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晓明名下皖A×××××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文新审判员  唐 峻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