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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健申请执行樊子恩、樊志勇、樊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樊子恩,樊志勇,樊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樊子恩,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樊志勇,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樊树军,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李健申请执行樊子恩、樊志勇、樊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122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显示被执行人应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樊子恩、樊志勇、樊树军价值三十一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晨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