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董建营与牛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营,牛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651号 原告:董建营,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伟、李秘颖,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志强,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营与被告牛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建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董建营负担。 审判员 杨贺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