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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董建营与牛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营,牛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651号 原告:董建营,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伟、李秘颖,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志强,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营与被告牛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建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董建营负担。 审判员  杨贺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