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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明波与南通大陆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波,南通大陆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于明波,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执行人:南通大陆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敖日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于明波与南通大陆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大陆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大陆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59.9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