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燕南、李琪等与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南,李琪,王嘉欣,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郁涵,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南,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琪,女,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嘉欣,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熊毅栋,局长。委托代理人顾迎庆,南通市港闸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永刚,北京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胡永宁,主任。原审第三人郁涵,女,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第三人王某。法定代理人暨本案原审第三人郁涵。上诉人原告王燕南、李琪、王嘉欣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郁涵、王某拆迁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行初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南、李琪、王嘉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王燕南、李琪、王嘉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燕南、李琪、王嘉欣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燕南、李琪、王嘉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郁 娟审判员 谭松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