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祁成礼与郑继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成礼,郑继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5664号原告:祁成礼,女,1937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继兰,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祁成礼与被告郑继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成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继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成礼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16年7月1日,被告郑继兰与原告祁成礼的另外两个子女即郑继龙、郑继惠私下达成赡养协议,将原告祁成礼的15.5万元卖房款进行分配,其中被告郑继兰与郑继龙、郑继惠各分得3.5万元,原告祁成礼分得5万元,该5万元由被告郑继兰保管,并由被告郑继兰赡养原告祁成礼。原告祁成礼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协议。现原告祁成礼认可由被告郑继兰与郑继龙、郑继惠各分得3.5万元,但其不愿意跟被告郑继兰一起生活,因此诉请被告郑继兰返还5万元。被告郑继兰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郑继兰与案外人郑继龙、郑继惠均系原告祁成礼的子女。2016年6月12日,原告祁成礼将其位于巴南区木洞镇向阳坪149号的房屋以1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赵明芬。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与郑继龙、郑继惠签订祁成礼售房款分配协议对购房款15.5万元进行分配,其中原告祁成礼分得5万元,被告郑继兰与案外人郑继龙、郑继惠各分得3.5万元,并约定原告祁成礼分得的5万元由被告郑继兰保管使用且由其负责赡养原告祁成礼。同日,被告郑继兰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原告祁成礼的卖房款5万元。同年7月1日,被告郑继兰与案外人郑继龙、郑继惠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二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关于祁成礼的赡养协议,其内容与前述祁成礼售房款分配协议基本一致,但原告祁成礼未在该赡养协议上签字。后,原告祁成礼随被告郑继兰一起生活。庭审中,原告祁成礼称因其女郑继惠生活困难,遂让被告郑继兰从其保管的前述祁成礼分得的5万元中赠送1万元给郑继惠,且原告祁成礼在与被告郑继兰生活时花去医药费0.5万元。现原告祁成礼因与被告郑继兰关系不和,不愿继续与被告郑继兰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郑继兰返还3.5万元。审理中,因被告郑继兰未到庭,本院未作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房地产买卖协议、祁成礼售房款分配协议、收条、关于祁成礼的赡养协议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获得利益后又丧失了合法根据,且造成了他人损失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郑继兰赡养原告祁成礼,此为被告郑继兰保管使用原告祁成礼的卖房款5万元的依据;现原告祁成礼不愿意与被告郑继兰共同,即不愿意由被告郑继兰赡养,故被告郑继兰丧失了继续保管使用原告祁成礼的卖房款5万元的合法依据,原告祁成礼要求被告郑继兰返还该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该5万元中,原告祁成礼已赠送1万元给郑继惠,且已支付医药费0.5万元,因此被告郑继兰还需返还原告祁成礼3.5万元。被告郑继兰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继兰返还原告祁成礼3.5万元。本判决应于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祁成礼承担187元,由被告郑继兰承担338元。此款已全部由原告祁成礼垫付,限被告郑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祁成礼338元,本院已收取费用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纯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