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马世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马世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2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路21号。法定代表人:郎志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该支行职工。被告:马世会,女,生于1967年2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诉被告马世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崔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