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胜利诉被告金富根、XX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利,金富根,XX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728号原告杨胜利,男,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邵东、王捍宇,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富根,男,汉族,1948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号*单元*号。被告XX惠,女,汉族,1953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号*单元*号。原告杨胜利与被告金富根、XX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胜利及委托代理人邵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富根、XX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胜利诉称,金富根与XX惠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在美国开餐馆,需要资金周转。遂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29日向原告借款5万、6万美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当事约定了年息为5%,后改为2.5%。此后,被告仅归还了第一笔5万美元借款及利息,对第二笔6万美元的借款归还了部分利息。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6万美元并从2014年12月29日起支付利息。被告金富根、XX惠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金富根、XX惠系夫妻关系。2014年末,金富根拟与案外人郭熙伟以12万美元的价格共同在美国接手他人开办的中餐厅。因涉及资金、汇率、转款等多项问题,金富根遂与当时在美的杨胜利协商借款5万美元。杨胜利对金富根的借款请求表示同意,遂在美国境内的金城银行设立银行账号,并告知银行允许金富根从该账户上取款。2014年12月9日,金富根向杨胜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杨胜利5万美元,借期一年,年息5%。金富根在落款处签署了自己的姓名,且一并代为签署了XX惠的姓名。2014年12月29日,因郭熙伟的款项未到,金富根遂再度向杨胜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杨胜利6万美元,借期两年,年息5%。金富根在落款处再度一并签署了自己与XX惠的姓名。2014年12月26日,金富根在杨胜利位于金城银行的账户内提取12万美元。其中1万美元,已由金富根在中国境内事先折算为人民币向杨胜利支付。至2015年末,金富根回国后,向杨胜利归还了第一笔5万美元借款的本息,并按年息5%的标准向杨胜利支付了第二笔6万美元借款的利息。金富根同时提出此后的利息降低为年息2.5%,杨胜利表示同意。此后,金富根未能清偿借款,杨胜利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使领馆公证的文书、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金富根、XX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合杨胜利开具银行账户、金富根提取款项、向杨胜利出具借条等证据,足以明确金富根向杨胜利借款11万美元的事实。杨胜利自认金富根已经归还5万美元及利息,并对6万美元的借款支付了第一年的利息,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此,金富根尚应向杨胜利归还借款6万美元并从2015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息2.5%的标准支付利息。杨胜利主张从2015年12月29日计息,本院予以准许。XX惠的签名虽系金富根代为签署,但因两人系夫妻关系,故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富根、XX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胜利归还借款6万美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息2.5%的标准向杨胜利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如金富根、XX惠无法支付美元,则以支付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4元,保全费263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25元,由金富根、XX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克刚人民陪审员 周学辉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