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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辛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辛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辛昭,男,汉族,现住章丘市。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昭将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事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