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执9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932乔盛凎与陆建芬、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盛凎,陆建芬,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9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乔盛凎,女,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陆建芬,女,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高建国,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乔盛凎与被执行人陆建芬、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陆建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乔盛凎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0000元;被告高建国对被告陆建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10元,由被告陆建芬、高建国共同负担15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建国交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41.14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建国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建国位于常丰村委樟村166号的房屋(权证号:戚村20120**)及位于丁堰街道沈家塘26号的房屋(权证号:戚村20051**)。上述两套房屋为村集体土地,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查封冻结材料、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但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