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秀清、马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清,马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高秀清,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马骏,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马俊芳,女,194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