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金凹保、李麻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凹保,李麻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280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凹保,男,1984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傣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麻南,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景颇族,文盲,务工,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凹保、李麻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凹保、李麻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金凹保或与被告人李麻南或与同案人“黑鬼”(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下同),先后多次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在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闽中蔬菜批发市场实施盗窃。具体如下:1.2016年12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金凹保、李麻南来到闽中蔬菜批发市场,先后撬开被害人郑某经营的F11-1摊位抽屉及被害人叶某经营的F15摊位门锁,盗走被害人叶某摊位木箱内现金200元(人民币,下同)。2.同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金凹保、李麻南来到闽中蔬菜批发市场,先后撬开被害人苏某经营的F01摊位抽屉及被害人郑某1经营的F02摊位抽屉,盗走被害人苏某摊位抽屉内现金200元。3.同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金凹保、李麻南来到闽中蔬菜批发市场,先后撬开被害人吴某���营的F12-2摊位抽屉、被害人黄某经营的B13摊位抽屉、被害人刘某经营的G24摊位抽屉,分别盗走现金50元、160元、140元。4.同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金凹保伙同同案人“黑鬼”来到闽中蔬菜批发市场,先后撬开被害人郑某1经营的F02摊位抽屉及被害人许某经营的C21摊位抽屉,盗走被害人郑某1摊位抽屉内现金100元。5.2017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金凹保、李麻南来到闽中蔬菜批发市场门口,趁无人之机,由被告人李麻南望风,被告人金凹保进入被害人黄某1经营的摊位后方简易房内,盗走黑色皮衣1件、充电宝1个、红色“七匹狼”牌软盒香烟8包(价值128元)、白色“七匹狼”牌硬盒香烟8包(价值60元)、现金10元。2017年1月8日,莆田市公安局三江口边防派出所民警在闽中蔬菜批发市场发现被告人金��保、李麻南形迹可疑,尾随二人到莆田市涵江区四十米路市场门口将二人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凹保、李麻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被害人郑某、叶某、苏某、郑某1、吴某、黄某、刘某、许某、黄某1的陈述、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凹保或伙同被告人李麻南,或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048元;被告人李麻南伙同被告人金凹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94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指控的第4起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因同案人尚未归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指控的其他四起共同盗窃,被告人金凹保与被告人李麻南分工配合,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金凹保、李麻南在盗窃犯罪事实尚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凹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麻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现金人民币860元,分别退还被害人叶某200元、苏某200元、吴某50元、黄某160元、刘某140元、郑某100元、黄某110元;追缴黑色皮衣1件、充电宝1个、红色“七匹狼”牌软盒香烟8包、白色“七匹狼”牌硬盒香烟8包的折价款188元,退还被害人黄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