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爱民与被执行人马忠志、马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爱民,马忠志,马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甘01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罗爱民。被执行人:马忠志。被执行人:马骥。申请执行人罗爱民与被执行人马忠志,马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忠志、马骥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爱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罗爱民与被执行人马忠志、马骥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锦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