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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彦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清,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清,女,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冯亮,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王彦清诉被告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997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