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赤峰新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喀喇沁旗规划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新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规划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796号原告:赤峰新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建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喀喇沁旗规划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政府综合2号楼。法定代表人:于海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东,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新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喀喇沁旗规划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