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更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海彬招摇撞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彬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76号罪犯张海彬,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四监区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耒刑一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彬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假释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海彬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海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海彬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彬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且有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彬于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震鹏审 判 员 易小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