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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丽诉肖洪松、张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肖洪松,张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34号原告:王丽,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王丽的丈夫。被告:肖洪松,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张泽平,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负责人:范丹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肖洪松、张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告王丽于2017年6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王丽自行承担。审判员  白艳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