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475号原告:丁某,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丁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9元,由丁某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