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旭对李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旭,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91号申请人:赵旭,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李明,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赵旭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万元及工资收入4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8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万元及工资收入4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蕊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0721财保91号申请人赵旭与被申请人李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赵旭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收入采取保全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对被申请人李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万元及工资收入4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附(2017)吉072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前郭县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