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财保23号申请人:安阳市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公路西郊乡郭流寺村路南。法定代表人:刘用英,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创业中心生化园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郗韬,总经理。申请人安阳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逾期不偿还申请人货款1044802.60元。申请人安阳绿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44802.6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郑大海以名下车牌号豫E×××××奔驰S350L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44802.6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大海名下车牌号豫E×××××奔驰S350L汽车一辆。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