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8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裕丰五金有限公司与广东五洲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裕丰五金有限公司,广东五洲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790号原告深圳市裕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玉兵。委托代理人王小平,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五洲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法定代表人张景新。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原被告之间签订《供货合同》的签订地为广东省揭西县,且合同中第二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向合同签订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已经在合同中选择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向合同签订地广东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供货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双方合同约定的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