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冬梅诉张树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张树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1627号原告:王冬梅,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被告:张树强,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颖园。原告王冬梅与被告张树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树强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2、判决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颖园小区1-8-3-401室楼房归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5月6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树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6日在肇东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证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彼此多年建立的感情,相互体谅和关爱,正确处理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原告在庭审中坚称被告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冬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