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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龙腾船务有限公司与刘一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龙腾船务有限公司,刘一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龙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30916219。法定代表人:赖兴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斌,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康,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骏,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黎,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龙腾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一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一骏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同日,重庆市万州区龙腾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一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龙腾船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同意被上诉人周裕琼撤回起诉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一骏撤回起诉;三、准许重庆市万州区龙腾船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一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万州区龙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