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相伟与张建敏、靳铁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相伟,张建敏,靳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林相伟,男。被执行人:张建敏,男。被执行人:靳铁林,男。林相伟与张建敏、靳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建敏、靳铁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相伟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张建敏、靳铁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相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建敏、靳铁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林相伟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敏、靳铁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相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