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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斌与叶益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斌,叶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财保4号申请人:刘斌,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王汉,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叶益忠,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农民。申请人刘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益忠所有的陕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刘斌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叶益忠停放于丹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商镇公路巡警中队的陕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