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69号申请人: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南环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永红,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永红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永红在中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分理处账户:62×××76内存款4712元予以冻结,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