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春华、吴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华,吴万红,吴宝云,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0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华,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万红,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吴宝云,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连冬与被执行人吴万红、吴宝云、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吴宝云所有的坐落于永嘉��瓯北镇码道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3××10,无对应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法处置);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吴宝云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风度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的厂房已处置完毕,拍卖款1141万元已全部用于清偿银行的抵押债务,现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在本院破产审理中(案号:2017浙03**破2号)。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吴万红、吴宝云、浙江宝德龙阀门有限公司系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今后如有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到位的,本案债权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索。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同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40000元及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3783元、执行费2000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