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970号原告杨某,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杜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