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大伟、林火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伟,林火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伟,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火莲,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伟与被执行人林火连民间借贷纠纷即(2016)闽082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另案已对被执行人房屋及车库进行评估、拍卖,冻结了被执行银行帐户,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