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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柏远桂与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德华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远桂,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德华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保66号申请人:柏远桂,女,194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城西人民中路303号附9号。被申请人: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号院佳龙国际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彭泽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常德华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樟木桥居委会2组。法定代表人:刘梦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柏远桂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德华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柏远桂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德华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柏远桂诉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德华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受理,柏远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德华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德华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碧涛代理审判员  张 树人民陪审员  张丕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代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