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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新义、齐学敏等与全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义,齐学敏,彭红,李俊翰,全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985号原告:李新义,男,生于1962年12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齐学敏,女,生于1962年6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彭红,女,生于1990年1月10日,汉族。原告:李俊翰,男,生于2016年3月8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彭红,女,生于1990年1月10日,汉族,系李俊翰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志伟,男,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住淅川县。原告李新义、齐学敏、彭红、李俊翰诉被告全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义、齐学敏、彭红、李俊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减少后的诉讼标的1万元确定),减半收取25元(已收取13810元,退回137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 哲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王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