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福与张玉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张玉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553号原告:高福,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任士凯,执业证号12308198310389612,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华,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诉被告张玉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高福负担。审 判 长 刘秀山人民陪审员 徐永刚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