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福与张玉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张玉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553号原告:高福,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任士凯,执业证号12308198310389612,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华,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诉被告张玉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高福负担。审 判 长  刘秀山人民陪审员  徐永刚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