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德兵与王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兵,王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民初813号原告:冯德兵,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王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冯德兵与被告王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德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闰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德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15000元;2、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冯德兵受被告王闰雇佣在被告的奶站提供劳务,截止2015年6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0000元。后给付15000元,现欠15000元。要求被告尽快给付。王闰辩称,对原告主张欠款无异议,但我又给付其5000元,现欠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冯德兵为被告王闰提供劳务。2015年6月13日王闰出具欠条“今欠冯德兵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后给付15000元,尚欠15000元。本院认为,王闰对冯德兵主张为其提供劳务,共计欠劳务款30000元及后给付15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闰主张又给付冯德兵5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故王闰应给付冯德兵欠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冯德兵欠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王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轶杰 微信公众号“”